2025年要如期实现电炉钢占比15%目标,该如何落实?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4-02-01





  2023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经审议通过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下称新指导目录)。新指导目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下称2019年版指导目录)同时废止。新指导目录仍由鼓励、限制和淘汰3类目录组成。针对钢铁行业而言,涉及鼓励类7条、限制类21条和淘汰类23条。在新指导目录征求意见阶段,备受关注的“将限制类电炉装备公称容量范围上限向下调整”的建议未被采纳,表述沿用“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弧炉”。此外,新指导目录在淘汰落后生产装备的表述上,就“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省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等的表述,也未做出调整。那么,面对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到15%的目标,该如何有序推进电炉钢发展?


  短期内应着重提升电炉钢产能利用率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下称2005年版指导目录)对限制类电炉的表述为“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下称2011年版指导目录)对限制类电炉的表述为“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准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自2011年版指导目录开始,到今年2月1日马上施行的新指导目录,限制类电炉公称容量范围保持一致。


  随着1.4亿吨“地条钢”出清,我国电炉钢产业实现新一轮发展。国务院印发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中提出,“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给电炉钢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政策空间。从目前来看,距离2025年底达到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的目标要求的时间已不足两年。据测算,2023年全年我国电炉钢总产量将再次突破1亿吨,但电炉钢产量占粗钢总产量的比例仍不足10%。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417座电炉装备(包括现有、新建及待建)的总年产能约为2.2亿吨,其中2023年已公示公告的新建电炉钢装备共涉及17座,包括10座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电炉和7座合金钢电炉,总年产能为1183万吨。可以看出,即使是扣除尚未投产部分的电炉钢产能,我国电炉钢产能利用率仍长期在50%左右波动。如期达到电炉钢产量占粗钢总产量目标比例,不应取决于电炉钢装备的数量或容量,解决问题的关键应落脚在如何提升电炉钢产能利用率。


  假设2025年我国粗钢总产能为10亿吨,且届时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到15%,对应的产量即为1.5亿吨。如果按照2亿吨的电炉钢总产能进行测算,那么就需要电炉钢产能利用率达到75%。产能利用率的完成,不能仅靠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和50吨及以上合金钢电炉来完成,而是需要包括限制类电炉在内的所有电炉的平均产能利用率达到75%。虽然,随着电炉冶炼工艺水平和装备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部分新建电炉的产能利用率已经可以达到或者超过150%,但受制于废钢资源不足、电力资源紧张和平均电价高等因素,企业并不会长期为追求高的产能利用率而持续亏损经营的。


  因此,从当前到2025年底,建议暂时搁置对于限制类电炉限期完成改造的政策要求,尽量不出台或少出台针对限制类电炉的差异差别化政策。先保证现有电炉企业都能活下来,尽可能地不降低或少降低现有的短流程总炼钢产量。在实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目标和钢铁行业整体回暖的前提下,再考虑对限制类电炉进行新一轮的置换升级。


  聚力实现100吨及以上电炉用共性技术突破


  我国电炉在发展初期以冶炼特种钢为主,很少采用电炉冶炼普通钢,因此绝大多数电炉的公称容量均小于100吨,但也有像鞍钢联众采用150吨特制电炉生产不锈钢的个例。


  自“地条钢”出清后,国外的电炉装备厂商如达涅利、特诺恩、普锐特、西马克等向国内提供了一批公称容积100吨及以上的电炉,但这些电炉绝大多数还是用于生产普钢,且多以传统的建筑用钢材为主。一方面,新建大电炉的企业多为民营企业,不具备独立自主的科研团队来完成新钢种的开发,且配套建设的热轧线也是生产建筑钢材的;受场地限制,几乎不可能再新上马其他类型钢种的轧线,也不大可能花大量资金将现有轧线拆除而重新建设。另一方面,国外的电炉装备配套设施和集成软件系统成熟度高、封闭性强,部分在疫情期间交付的装备,整体调试和运行或多或少受到技术人员无法到厂的影响,新建投产装备的运行并没有想象的那般顺畅;即使有储备好的冶炼技术,也不易通过现有系统平台很好融入、实现功能。不可否认,国外电炉装备整体水平较国内高,并且其对在国内陆续建设的同型号或同时期投产的电炉,就冶炼生产工艺指标数据等开展各企业间或企业内部的横向和纵向对比研究,不仅使得现有电炉在工艺参数上持续优化,还使得新电炉从设计之初就具备不断优化完善的条件。


  对于国内主要电炉供应商而言,市场份额占有率高的长春电炉、无锡东雄等,主要还停留在电炉主体装备的生产上,还不具备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实力。中冶赛迪、中冶京诚等已有自主研发的类似于国外电炉装备厂商的整体解决方案,但装备成熟度和市场占有率还需经历时间的考验。


  目前看,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电炉需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主要还是建立在冶炼哪些钢种的基础上,即用成品钢的成分需求来对电炉冶炼提出技术要求清单。这方面需要下游用户、钢企、科研院所和高校间形成合力,具体分工协作,完成技术储备。电炉装备商和设计院、高校间要在电炉成套装备解决方案上花费大力气,在电炉工艺参数指标、模块化设计、终点钢水成分、系统集成等领域完成协作,尽快比肩国外电炉装备,实现公称容量150吨以上大电炉的国产化系统化规模化集成、开发和应用。围绕大比例绿电在电炉装备的使用,需要钢企、电炉装备商和国网、南方电网等电力公司一起,通过实施外电网、变电站和电炉装备供电设施等改造,形成适合电炉企业用绿电直供的通行解决方案,在国内尽快实现推广。建议以河钢、湛钢等的氢基竖炉+大电炉冶炼工艺为基础,尽快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大电炉用大比例直接还原铁的技术路线,为国内更多使用直接还原铁或压块作为原料的电炉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为进一步提升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奠定基础。


  建议短期内暂不提高高炉淘汰类容积标准


  2005年版指导目录要求在2007年底前完成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的淘汰;自2011年版指导目录将“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列为淘汰类,2019年版指导目录新增加河北炼铁高炉淘汰类为450立方米及以下,到即将生效的新指导目录,全国被列入淘汰类的炼铁高炉容积未再调整。据调研,我国已基本没有400立方米及以下淘汰类炼铁高炉在运行,河北仅存的450立方米炼铁高炉也已处于停产状态。可以说,我国已基本实现淘汰类高炉的关停、置换和拆除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的高炉数量不到900座,其中容积小于1000立方米的仍有300余座。在1000立方米以内的高炉中,5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占比最大,而这部分高炉已经处于淘汰的边缘,如果未来将淘汰类高炉的容积标准再次扩大,那么这300余座小高炉必将面临淘汰的结局。当前我国主要容积范围是1200立方米~2000立方米的高炉有360余座,2000立方米以上的高炉有160余座。虽然我国推广高炉大型化已有一段时间,但除了河北曹妃甸、山东日照和广东湛江等几个沿海钢铁生产基地,依托沿海优势,陆续新建了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高炉外,内陆地区新建高炉还是借助产能置换,完成内部多个小高炉的关闭,“去小上大”,建设2000立方米左右的一座或多座高炉,被认为是主流选择。究其原因,不仅在于更大容积的高炉前期建设投入成本相对更高,后期生产运行过程中需要始终秉持精料运行方针,灵活性较差。


  因此,笔者建议,短期内暂不提高淘汰类高炉的容积标准。这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如若将淘汰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00立方米,将有接近300座高炉被划入淘汰类,在当前的钢铁市场行情下,无异于将成为压死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二是较大高炉而言,小高炉对入炉料要求整体偏低,顺行操作相对简单,在环保改造完成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前提下,当下还是有市场竞争力的;三是从工序流程匹配来说,如果统一对炼铁工序的装备容积提要求,小高炉“去小上大”,那么后端的炼钢工序中涉及的转炉或电炉也需同步进行“去小上大”,对资本金要求过高,同时这还是建立在企业有多个小高炉、可以通过产能置换来完成的前提下;四是可以尝试在小高炉后端配套建设电炉,新建电炉不仅可以消纳城市废弃物,还可以消耗一部分铁水,缓解废钢资源不足的焦虑,形成“小高炉+电炉”的模式,进一步丰富“城市钢厂”的内涵。(苏步新)


  转自: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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