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消息,9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新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这将是我国化肥储备制度的大变化。
化肥对粮食增产贡献率在40%以上。据悉,为保障粮食安全,我国从1998年起先后建立了“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和“钾肥国家储备”三项储备制度。而新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将三项合为一项。
01
为什么出台新的《办法》?
随着农业生产和化肥产销形势的变化,此前的三项储备制度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三项储备制度分设,行政和经营成本较高;储备规模调整机制不完善,未根据化肥产销形势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等。
02
《办法》中规定了哪些化肥的储备?
今后一段时期,国内钾肥资源依然紧缺,氮肥、磷肥常年均衡生产、季节集中使用且产销地之间长距离调运的矛盾仍然存在,农业主产区洪涝等自然灾害可能频发,因此新的《办法》具体对钾肥、救灾肥、春耕肥三部分做出部署。
03
将如何进行储备运作?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在实施过程中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管理,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区域内春耕肥的事中事后监督。
04
哪些企业可以承接储备工作?
《办法》要求春耕肥承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联合体(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40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80万吨以上;春耕肥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
除此之外,化肥生产企业还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考虑到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需求相对较小,这些区域的企业承储本省区或相关其他省区储备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符合实际情况。
05
储备规模如何确定?
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
06
储备时间和网点布局如何确定?
钾肥实行全年储备,布局重点向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倾斜;救灾肥(5月-10月)、春耕肥(9月—次年4月)储备期均为半年,其中救灾肥布局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春耕肥布局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
07
新《办法》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新的《办法》将化肥储备制度三项合一,管理将更加科学合理,也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应对自然风险,为粮食生产保驾护航。我国幅员辽阔,各类自然灾害频发,且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足够的农资储备有利于灾后重建。
应对市场风险,化解多种市场供求矛盾。整体看来,我国化肥产能已经过剩,但季节性、区域性和结构性的供求矛盾依然存在。如氮肥主要从山东、河南、山西、内蒙、四川等主产区运往全国,不少省份氮肥完全依赖远距离调入。新的储备制度将在平抑化肥市场价格、调剂化肥市场余缺、保证化肥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保护钾盐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土壤普遍缺钾,钾肥需求较大,而我国钾盐产量尚不能满足农业需求,对国外依存度较高,有近50%的钾肥需要进口满足。《办法》保留钾肥储备,具有深远的意义。
优化管理办法,便于监督管理。《办法》认真汲取以往化肥储备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采取必要手段降低企业负担,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各部门的权责,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转自: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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