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自2025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宜班)
转自: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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