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自2024年8月20日起,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分别为美国公司75.5%,欧盟公司27.4%~71.9%,新加坡公司23.1%~45.2%,英国公司71.9%,实施期限为5年。
自2024年8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郭发)
转自: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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