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企业安全执法检查目录印发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04-2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指导地方提高执法检查效能,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作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内容。


  根据《指导目录》,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大致有:


  一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管理方面。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包括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或者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等相关情形)。


  二是生产装置带“病”运行管理方面。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漏,未妥善处置仍继续运行,或者打卡子带“病”运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手续,或者未及时恢复。


  三是变更管理方面。变更管理制度未落实(包括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主要负责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关键设备方面发生的变化未纳入变更管理,或者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等相关情形)。


  四是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未构建或者未有效运行的。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等相关情形)。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五是危险化工工艺管理方面。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企业,未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或者未落实评估建议。


  六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从业人员资质学历管理方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等相关情形)。


  七是重大隐患管理方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


  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未履行许可手续;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作业过程无人监护。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聚焦《指导目录》列明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执法检查;要适时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剖析发现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建立健全问题督办整改制度,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于2024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应急管理部。(张晓敏)


  转自: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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