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结合全市小微宾馆发展情况,对2012年制定的小微扶持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出台了《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旨在规范和引导西宁市小微宾馆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西宁市旅游接待和服务水平。
今年西宁市小微宾馆的具体扶持标准为:对床位在50张含以上的社会宾馆、床位在50张含以上且在同一物业小区内的家庭宾馆,每张床位扶持资金不低于3000元;对床位在30张含以上、50张以下的社会宾馆或床位在20张含以上、50张以下且在同一物业小区内的家庭宾馆,每张床位扶持资金不低于2000元;开设在农家院落、床位在30张含以上的农家宾馆,每张床位扶持资金不低于1000元。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小微宾馆,则引导、鼓励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证照手续,合法经营,不再予以资金扶持。
按照《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宾馆,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宾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小微宾馆,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两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宾馆,在缴纳营业税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
《意见》中还规定,小微宾馆需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损害住宿旅客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建立小微宾馆退出机制,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执行行业有关标准、相邻业主投诉较多的小微宾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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