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歧视中小企业产品


时间:2014-01-02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不得在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并应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提出,市和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制度,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同时,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运用电子商务等方式创新经营模式等,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支持、指导。

来源: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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