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悉,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两部门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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