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永久性关闭煤矿申报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关闭矿山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继续开采矿山企业缴纳采矿权价款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是提供剩余储量和剩余年限两种退费计算方式供关闭矿山的企业选择。二是无力缴纳到期采矿权价款的企业,可申请缴纳部分价款并在提交缴款计划后延续采矿许可证,或者在变更矿区范围减少占用资源储量后办理采矿许可证。三是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无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可按协议方式出让,价款按采矿权评估价值的一半收取。四是采矿权价款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当期应缴采矿权价款的数额,且企业可申请减免新的缴款计划提出前产生的滞纳金。五是基建矿山和完全停产矿山按照实际停产时间顺延采矿权出让合同年限。六是放宽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年限,最多可分10期,10年内缴清。七是拟关闭矿山可暂缓缴纳采矿权价款,在退还关闭矿山采矿权价款时一并结算。(重轩)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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