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政府正式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规定》明确,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
《规定》指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核减后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或部门向煤矿下达超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指标和任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同时要求,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
《规定》明确,所有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不清的,严禁一切采掘活动。
《规定》强调,新建、改扩建、产业升级及技术改造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凡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生产矿井,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按照《规定》要求,将从严查处煤矿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凡违反《规定》中明令禁止的10种情形的煤矿,撤销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同时对煤炭企业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记者 刘成)
来源: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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