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将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下限由30%调高至70%.
草案修改稿提出,高校、科技研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将职务创新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该项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创新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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