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齐培松)近日,福建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8个方面25条具体意见。
《意见》明确,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强化开发区用地内涵挖潜。引导工业项目在开发区内集中落位,支持山海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鼓励沿海产业项目向山区转移。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1.2的,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原则上不再对小微企业单独供地,引导其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多层厂房需要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购买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可以分割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并对后10名用地企业限期整改。
《意见》提出,有效处置批而未用土地,推进城乡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省国土资源厅要定期对批而未用土地数量较多的市、县(区),特别是10年以上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市、县(区)进行通报。对供地率达不到70%的市、县(区),除省及省以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用地外,暂缓批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加大旧村复垦力度,拓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范围,复垦为水田的,按照所核定增减挂钩指标的10%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对将空闲宅基地腾退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复垦为耕地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对主动放弃宅基地及其地上住宅进城居住的农民,可以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
《意见》要求,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严格执行勘查开发准入和退出制度,从严从紧设立矿业权,逐步减少全省矿山数量。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合同,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应作为采矿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全面推进矿区土地复垦。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国土资源、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社、环保、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商务、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加强监管,形成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合力。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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