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7-09





  7月7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救灾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需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部、财政部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年资金申请。抢险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等情况核定。


  救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8年。到期后,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救灾资金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


  转自: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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