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院查封财产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8-28





  财产权保护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焦点,8月22日,最高法发文要求,查封财产时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涉刑民营企业家财产权保护存在查扣冻扩大化等问题

  财产查封是法院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而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记者注意到,此前,有律师反映当前涉刑民营企业家财产权保护,存在查扣冻扩大化、随意化、涉案财产被随意处置等问题。

  如何确保既能达到保护债权人,同时也不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不应当的损害或者冲击,是执行中的难题。

  最高法发布《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依法保护产权。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并要求,拓宽执行监管渠道,健全执行监督体系。

  财产查封能“活封”的不“死封”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今天在发布会上提出了“善意执行”的概念。

  他表示,在执行工作中,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执行措施要适度、合理、必要,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

  刘贵祥强调,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对可以分割登记的不动产,协助当事人办理分割登记后,应当解除对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能“活封”的不“死封”。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能“活封”的不“死封”?刘贵祥解释道,“有的一栋楼几十层,就一个房产证,但是就由于一个房产证查封其中几层楼,没有办法实现,可能将整栋楼都查封了,就出现超标查封情况。人民法院主动要求当事人可以分楼层办房产证,然后再分楼层查封,剩下的楼层当事人就可以去融资,是文明善意执行的一个重要体现。”

  债务人在拍卖成交前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及时停止拍卖

  重大财产拍卖时,当事人往往会对法院评估、拍卖起拍价有争议。

  对此,刘贵祥表示,债务人申请变卖查封财产,且变卖价格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价款;尊重当事人意见合理确定财产处置价,当事人认为起拍价过低的,告知其可以参与竞买。

  “拍卖成交前,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及时停止拍卖;拍卖成交后,债务人申请以成交价‘赎回’拍卖标的物,并取得买受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他称。

  此外,他透露,最高法院将专门制定善意执行方面的文件,尽早发布。


  转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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