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除乱象、清存量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王慧峰    时间:2016-07-11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这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大制度性安排,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7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读称,《意见》明确,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


  《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意见》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上述标准全面系统地为公平审查提供了遵循,实际上也是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意见》明确,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胡祖才表示,建立公平审查制度,可以消除破坏竞争、减少效率、妨碍创新的各种政策壁垒,有利于营造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实际上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有利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力,所以无论是对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是调结构,都是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的。(记者王慧峰)


  转自: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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