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大潮汹涌澎湃,改革巨轮破浪前行。从辉煌“十二五”到崭新“十三五”,科技体制改革在我国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掀开了波澜壮阔的历史新篇章。
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之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去年以来重磅举措频出,无论从战略高度还是实施力度来看,其在举国上下受到瞩目的程度堪称前所未有。
2015年10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进行系统性安排部署,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一举破解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方面的政策障碍,以适应新的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科技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
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具体操作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制度。
2016年4月21日,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部会同18个部门制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明确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法论、路线图和时间表。
“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与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是一个整体考虑和系统性部署,形成了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科技创新对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须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成果只有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面对中外媒体,王志刚如是说。
科技体制改革破除成果转化障碍
我国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畅,症结在于科技创新链条存在体制机制关卡,创新和转化各个环节衔接不够紧密。而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必须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加快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家科改领导小组会议多次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行动方案。”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深化科技与经济结合,在科技领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环节,重点需要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利益机制不顺、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打通成果转化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竞争力提升和结构调整。“十二五”以来,由科技部牵头,协调多个部门,重点推动了五项工作:
一是推动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转化法在完全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强化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完善成果转化考核评价体系、促进成果信息公开等方面实现重大制度突破。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重要政策规定和操作性措施,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富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受到广大科技人员的热烈欢迎。
二是推行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和股权激励等政策。在北京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选择了20家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取得良好效果,签订成果转化合同近400项,合同金额超过14亿元;以作价入股方式成立科技型企业82家,奖励科技人员近2.6亿元,目前试点政策已写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支持245家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探索技术、管理等创新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待国务院批准后,下一步将把试点政策向全国国有科技型企业推广。
三是大力发展科技金融。通过基金方式放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启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行间接性、引导性财政投入和市场化、专业化运行管理机制,已设立3只创业投资子基金,并启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探索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相结合的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积极发展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业务,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发展壮大“新三板”市场,有序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首批16个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累计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1.2万亿元,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对科技型企业投资超过7000亿元,2015年全国专利质押融资额突破500亿元。
四是完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创业行动,引导73万名科技人员带着成果和团队深入全国90%的县(市、区),长期活跃在农村农业一线,形成利益共同体5万多个,直接服务农户1250万家,辐射带动农民6000多万人;设立14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146家国家高新区,示范区和高新区总收入保持年均两位数的高速增长,成为引领区域创新转型的“火车头”;支持北京中关村与贵阳、上海张江与甘肃兰州和白银、深圳与新疆等“结对”创新,将东部的创新等优势与西部的资源等优势相结合,实现跨区域协同创新;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链,构建了250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一大批技术转移机构,形成了一批技术交易市场,2015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达9835亿元;适应创新大众化、创客化、个性化等趋势,依托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推动形成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将众创空间引入实体经济领域。
五是启动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的一项任务。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贯彻落实,研究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重点是发布一批科技成果包,建立基于‘互联网+’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一批市场紧缺的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队伍,开展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等。”科技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科技部还围绕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新产业培育发展,系统梳理出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重大成果,首批已在农业、环保、制造业等13个重点领域形成了507个技术集成、拿来可用的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包,向社会公开发布推广,以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紧迫需求。
出台配套细则部署具体任务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破除制度障碍后,具体操作落实便成为关键。
今年1月,科技部在2016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提出,将“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作为2016年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更加注重成果转移转化,更加注重依靠科技人员和服务创新主体,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基础、关键和引领作用,提高科技创新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加快实现发展动力转换。而这一切,都需要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
今年2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5项政策措施,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紧接着,国务院正式印发实施《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具体操作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对于国务院上述举措,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他们纷纷表示,国务院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5项政策措施针对性极强,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改革突破。
据悉,作为创新主体,广大科技工作者之所以如此欢欣鼓舞,是因为他们可以享受五方面政策:
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
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
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
“总体上看,此次国务院出台的5项措施既是对新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细化落实,也是对2014年以来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使用、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成果的肯定、深化和推广。”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处处长孙晓峰表示。
事实上,在细化落实方面,国务院印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方案》不仅提出总体目标,还划定了明确的量化指标: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10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建成若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万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力争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2万亿元。“与此前发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不同,《方案》是部署实施一批有针对性的举措和具体任务。”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围绕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构建支撑服务体系、强化地方科技成果转化等着力点,《方案》部署了8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其中,8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包括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大力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大力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多元化资金投入。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组织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把完善和落实政策法规作为重要着力点,大力推动各地方、各部门进一步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对于实践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问题,及时探索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要强化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统筹部署,推动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项工作。同时还将建立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政策举措提供支撑。”王志刚说。
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法律有了,规定有了,如何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开展,从中央到地方层面,从各个创新主体,包括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各方面,大家都应该认真地去了解、学习、领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的若干规定,通过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把法律、政策层面的东西转变成实实在在的生产力,为转方式、调结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出科技方面的贡献。”王志刚表示。
一是推动法律法规的落实与完善。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从目前来看还需要加大落实力度。要通过此次行动,督促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加强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二是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多主体参与、全要素设计、全链条部署。此次转化行动围绕补齐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短板,要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地方大力发展各级技术交易市场,培育市场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网络平台,打造一批专业化的人才队伍,鼓励企业牵头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与中试熟化平台,从供给、需求和服务端同时发力,全面建立起服务支撑成果转化的体系。
三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补齐市场失灵领域的短板。注重科技成果资源开放共享,健全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要注重区域性示范引导,在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创新、科技金融创新等方面大胆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示范带动更多地方做好成果转化工作。”王志刚要求。
“我们将全方位地执行中央针对高科技领域的优惠政策。”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陆健介绍说,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方面,深圳市每年落实到位的税收优惠约为200多亿元,“这是‘真金白银’对这个行业领域的优惠政策。”陆健表示,为了吸引国内外的科技成果到深圳进行成果转化,深圳市还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从不同层面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同时,深圳市自去年开始大量发行创新债,把创新券发给创客和小微企业,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创业成本,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据了解,今年以来,各地方政府已经纷纷行动起来,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上海市科委近日出台了技术转移服务激励政策,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补贴;外省市技术经纪人在上海的工作业绩达到要求后,可享受包括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在内的户籍政策。据悉,今年,上海市还将开展首批技术转移工程师培训,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培养一批专职高端人才,助力解决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另据了解,近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科研院所改革总体方案》《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试点推进方案》,首批选取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等42家与四川省重点产业融合度高的各类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组织开展试点,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突破口,充分释放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等要素活力。同时,还将建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战略合作者共同持股的混合所有制,形成科技人员持股比例较高,管理层、技术骨干相对持大股格局,将科技人员切身利益与创新创造、产业发展紧密联系。
“就科技成果转化而言,目前主要还是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这个主体包括成果的产生、成果的转化,还有对研发的投入。”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从全国的统计来看,企业研发投入占比77%,转化这一部分绝大多数是企业作为供给方和接受方。同时,高校也有很多老师,包括一些研究院所和其他的一些科技人员本身成为成果产生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和转移转化行动的推动,将会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报记者 张鹏 报道)
转自: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