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话语权”我国航运保险业亟待“破局”


作者:方凡    时间:2011-09-30





  停留在粗放、低层次水准上的中国航运保险业,受到世界航运重心“东移”的鼓舞,不甘心拱手让出“大好河山”,开始绝地反击,力图追赶国际一流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资金、技术、信息等国际航运资源进一步向中国集聚,世界航运的重心加快了向东亚转移的步伐。国外航运保险公司也抢抓机遇,纷纷进驻中国“开疆辟土”,希图在航运和造船大国的保险“蛋糕”上书写“祝词”。


  虽然中国航运保险业正在稳步发展,但与航运业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市场规模小、服务机构数量少等较大的差距。世界航运重心的“东移”,也给中国的航运保险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8月10日,宁波港与上海港签署意向书,拟合作成立国内首家航运保险公司,并引进国内大型保险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此举已被航运保险业界人士视作积极寻求突破口的良好开端。


  缺乏“话语权”没地位


  近两年,中国航运保险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国际一流的财产保险公司相比,中国航运保险的整体经营水平还停留在比较粗放的层次。权威人士表示,不足体现在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不高,产品创新能力不足,风险费率的定价模型和定价机制还不够科学,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专业人员缺乏,市场竞争手段单一,客户服务和理赔服务能力偏弱等方面。


  据了解,航运保险,传统上称之为水险或海上保险,起源于欧洲,近代发展于英国,这就决定了其属性中的国际性。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水险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其独特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在英国、美国等国际航运强国,都拥有完善的海上保险法律,并借助综合国力的强势,将其规则推行到全世界。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海上保险法研究室主任初北平表示:“大量中资船选择方便旗注册,境外保险公司接受方便旗船投保船舶险,从法律层面上说并不违反中国《保险法》的规定。因此,中资方便旗船舶向境外投保没有法律障碍。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生效,保赔保险业务是否应被纳入《保险法》调整的范围仍存争议。因此,法律或政策松紧无疑会影响中资船舶选择境内还是境外保险公司投保。”相比较,我国航运保险在法律政策、司法环境等方面都有待完善。


  另外,中国船东和货主在国际航运贸易市场中没有充分的“话语权”,这也就直接影响到中国保险企业在国际航运保险领域中的竞争力和定价能力。在中国拥有数量庞大的船队、进出口贸易额排名世界前列的背后,却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中国是海运大国,但不是海运强国;是贸易大国,但不是贸易强国。进出中国的大部分船舶和货物,其保险并非在中国投保。


  “船东购买船舶险往往受船舶融资渠道的约束,因为船舶融资抵押之后,融资银行要求船东购买其认可的船舶险保单,而提供这些保单的保险公司往往在财务评级和专业技术上都要达到国际水平。目前,欧洲是全球船舶融资银行最为集中的地方,如果一个中国船东在欧洲银行融资买船,一般来说,船舶险保单也只能根据欧洲银行的要求购买。”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国家保险公司品牌影响力不仅取决于保险公司自身,能否吸引船舶险的保费在中国的集聚,是受中国整体经济实力、金融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如果中国国际航运或贸易企业实力普遍增强,中国企业在光船租赁、融资租赁、在建船舶的保险业务上就有了一定的发言权,中国保险公司的承保机会也会随之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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