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力促创新,民企研发机构建设提速


时间:2011-10-09





  为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企业研发机构,增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日前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完善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民营企业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不可缺少的力量,扶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有利于整合和发挥民营企业的科技力量,更好地促进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真真表示。


  整合:政策发力促民企创新


  “《实施意见》整合了关于促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的诸多政策措施,将对我国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李真真指出。


  据了解,《实施意见》不仅在宏观上提出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而且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国家此前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并且优惠政策要更多倾向于民营企业研发机构。


  《实施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中心。对于已建技术(开发)中心并具备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要按照地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于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的省市级技术中心,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鼓励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强调,国家和地方布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产业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关具体要求和规定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并积极推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整合创新资源所释放的能量不亚于整合政策所释放的能量,前者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影响更加直接。”针对《实施意见》提出促进国家和地方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放,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技术转移中心主任罗发洪表示。


  《实施意见》指出,国家和地方利用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要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开放力度,探索有效的模式,实现国家和地方创新资源的共享。要充分利用上述技术创新平台的研究实验条件和人力资源优势,针对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问题,开展联合研发。


  倾斜:重点扶持中小民营企业


  “国家在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上要有侧重点,应重点扶持中小民营企业研发机构,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罗发洪认为,大型民营企业具备雄厚的资金,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也较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购买创新技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罗发洪告诉记者,在国外,政府重点支持的都是一些中小企业,如美国1953年7月通过、2001年12月21日修订的《小企业法》明确指出,为促进企业自由竞争,保持和强化国民经济,政府应当尽可能为小企业提供资助、咨询和支持等;保护小企业利益,确保在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筑或服务分包中小企业获取公平的比例;协助小企业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大型企业具备自生能力,因此没有必要动用国家财政支持大企业发展,应该把重点放在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能够迅速成长、做大。”罗发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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