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金融快速发展 壮大仍需迈过三道坎


时间:2015-06-26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着眼点还是在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然而,我国匮乏的金融信用体系、谨慎的居民消费习惯以及尚不够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需仍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和过程。

  审视目前已经运营的消费金融公司,其模式都是将目标客户群定位于中低端消费者,他们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但往往没有信用记录。以国内较早成立的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为例,其客户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占85%以上,客户群主要集中在中低端年轻客户,如企业普通员工、个体工商户和在校学生等。

  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像捷信这类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针对耐用消费品的信贷产品简单快捷,授信额度小,期限短。公司发放的消费信贷产品无抵押、无担保,大大降低了获得货款的门槛。客户从申请贷款到获知结果平均等候时间为30分钟,申请通过率超过80%。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即便如此,信用风险仍不能回避。当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落后,央行的征信系统虽然覆盖了8亿人,但真正和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只有3亿人。也就是说,在中国13亿人中,有银行信贷记录的人占比不足25%。有业内人士担心,不对称信息无疑会增加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并导致金融系统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以降低损失。

  记者了解到,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只能运用一部分后台数据对客户逾期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再辅以一些信用考核标准。贷款发放后,风险防控主要体现在催收机制上,如逾期90日内发送催收函。90日后由公司员工上门催收或将部分不良贷款交予专业催收机构,按收回账款规模支付佣金。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无疑将面临信用危机的挑战。

  另一个挑战则来自市场需求。一直以来,我国消费者“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和传统的储蓄习惯制约着消费信贷业务规模的增长。同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及教育和住房价格的高昂,助推了预防性储蓄的需要还将维持相当长的时间。而消费信贷产品投入市场较晚,改变这固有的思维模式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

  当然,最根本的挑战还来自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缺位。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提出,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然着眼于一般商品与服务中的消费者权利,但由于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的特殊性,“消法”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面临可行性、操作性方面的困难,如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获取救济权等的实现问题。普通民众在遭遇金融消费侵权问题时,很难依据“消法”通过自我救济方式或者借助消费者组织实现维权。

  周学东强调,对于普通消费者,金融领域的侵权行为相对地表现为隐性侵权。同时,由于金融业务的专业特性,消费者通常对自身享有的金融消费权益不但不了解,对权益被侵害不知情,也不知道如何维权。鉴于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应当适当介入,否则金融侵权问题也会深远地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

  业内专家呼吁,应借鉴欧美国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推动监管改革、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颁布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项法案的做法,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由国务院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金融权益保护的范围、救济途径、保护程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为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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