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取消对两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时间:2016-09-30





  财政部、国税总局9月30日发布通知称,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通知明确,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来源:中国证券网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