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9月30日发布通知称,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通知明确,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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