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一个品种可以造福一个民族。”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建议,鼓励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
在这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针对我国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种子法修订草案借鉴吸收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做法,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修订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生物育种又称转基因生物育种,是集转基因、分子标记、杂交选育等方法于一体的先进育种技术。生物育种不仅关系到生物产业和新能源产业的未来发展,还事关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我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知识产权对种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不足,现有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对新品种的粗糙保护阶段,尚未建立从种质资源到新品种推广全方位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实中还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制度缺陷。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完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方面,在立法模式选择上不必过于保守,应在积极与保守的模式选择中进行理性权衡和把握,选择相对折中的立法模式,积极主动地颁布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提高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立法的效力等级,适当扩大保护范围,丰富品种权内容,增强一些内部规章的可操作性,健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制度,提高法律法规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最终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众所周知,转基因生物育种已作为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之一付诸实施,并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国际利益与主权的战争,必须将其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切实把国内知识产权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行高端要素集成战略,不断提升种业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种业安全。当前,中国生物育种的弱势与危机在于技术创新不足,自主知识产权少,缺乏种业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因而,运用知识产权激励种业自主创新成为当务之急。生物育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必须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因此,加大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种业自主创新,要加速政府与市场的有机对接,形成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原动力,优化生物技术和资源的配置,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吴学安)
来源: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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