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落地还需制度配套


作者:王东海    时间:2015-10-26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自10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法律的实施,意味着其开始对外发生效力,任何人都必须循之而为,否则,就有可能遭受法律的惩处。作为与食品安全法律关系最密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人员,更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的内容开展生产经营和监管执法工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律也不例外。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该法目前已经实施,但全国许多地方的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并未出台,这就给食品监管人员执行新法出了难题。

  面对相当数量的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如何监管才算符合上述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呢?如果一些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不符合上述规定,该如何实施处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不处罚,存有渎职风险;处罚吧,无法可依。而实践中,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都是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源头之一,必须对其予以规范。建议各地尽快加大立法进度,出台与食品安全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如果立法进度跟不上,可暂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以便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具体监管执法中有据可循。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还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农业、质检、公安等部门的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卫生部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调查监管,如果双方没有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就可能导致问题食品得不到及时查处。又如,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吊销当事人许可证,还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就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等部门建立相应的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并确立各自在相关执法领域的职责,以免出事后相互扯皮,影响法律的落实到位。

  此外,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用农产品和农药使用的管理,而作为食品安全源头保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此也有专门规定,所以,要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内容“落地生根”,还必须修改、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进而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还有,针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笼统和模糊的一些条款,如该法虽然对食品快速检测做了规定,但快速检测结果能否作为执法依据还不是很明确,实际监管中易产生分歧。对此建议在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或其他部门规章中应予以明确细化。(王东海)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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