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冠名不必矫枉过正


作者:徐娟    时间:2012-11-30





近年来,城市地铁、公交等站台被商业冠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常态。对此,大多公众持否定态度。原因很简单,就是抨击这些公益行业沾上了铜臭味,只顾增加收入,不考虑老百姓的生活便利。

就武汉市而言,取消“周黑鸭”等企业的地铁站名冠名权,理由无疑是充分的。地铁站属于城市公共设施,通过拍卖冠名权获取的收入,理应经过与市民的协商程序,并主要用于增加公共福利。但是,这样的程序并不存在。站点冠名权交易,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完成的,收益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分成的,即使地铁企业所获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众大概也很难感受得到。

其实,不用找太多的原因,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地铁、公交等企业为何让自己的站名被冠以商业符号。当下,绝大多数城市的地铁、公交企业都具有公益性质,多为政策性亏损单位。以武汉地铁公司为例,地铁每公里造价约为5亿元,建设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而且盈利期漫长。国家投入的不足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地铁、公交等企业的亏损越来越大。为了减少亏损、维持运转,不少企业都打起了站牌的主意,这才有了站台的有偿冠名。

对地铁、公交等站点实行商业冠名,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能搞绝对化、一刀切,任意放纵或矫枉过正的做法都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武汉地铁公司冠名之举之所以被有关部门紧急“叫停”,主要原因是,老百姓认为,冠名交易是笔糊涂账,受益的仅仅是交易的双方企业。同时,站点冠名往往不经筛选,一哄而上,有些站名商业味道太浓,并不是在方便公众出行。

冠名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正确处理好企业自主经营与政府行政监管的关系才是关键。地铁、公交公司作为公用企业,本身就应该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讲求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盘活自身拥有的企业资源。而将站点商业化冠名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由企业自己决定。政府部门作为监管方,关键是要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不必过多地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具体到武汉地铁站台冠名这件事来讲,政府的监管责任主要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加强命名上监管,站点命名应当遵循方便市民出行、多采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名称、体现城市文化和内涵等原则,避免不合适的商业名称成为站名;另一方面是在收入上监管,地铁和公交站点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对站点进行商业化冠名要进行公开公正的竞拍,并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增加的经济收入真正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徐娟)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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