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召回“一辆都不能少”


作者:黄金生    时间:2012-12-28





  “缺陷汽车召回”一直都是困扰广大消费者心头的一个重症,没有召回条例就不能有“三包”政策出台,而没有“三包”政策出台,出了质量问题除了扯皮就还是扯皮。而随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汽车质量纠纷或许可以迎来曙光,随着实施时间的临近,汽车召回事件已明显开始增多。


  不是不用召回而是罚得太少


  据中国之声报道《缺陷车召回条例》发布2个月以来已有15起召回事件,召回汽车达44万辆。上周五上海通用、奔驰和斯巴鲁也加入召回阵营,共计召回近13万辆车。笔者认为新条例实施前召回次数激增是企业在担心巨额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人士表示,过去对应召回而不召回的最高罚三万,而此次《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过执法部门责令而拒不召回的违法行为,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是缺陷汽车产品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算个账就能明白这条措施的威力,假设一台10万元的汽车,同一批次的缺陷产品是1000辆,按照最高值10%的罚款就是1000万元,但事实上一种车的销量可能是上万甚至几十万,所以罚款的数额可以上亿。过去罚一点儿不疼不痒,现在能罚上亿了,企业会受到很大的震动。


  看来对于汽车企业,他们对汽车的缺陷应该是心知肚明,为什么没有条例时就不积极召回,而有了就明显加大力度呢?不是质量过得去,看来是罚得太少。


  一视同仁受欢迎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共计实施汽车召回82次,虽然召回车辆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但与同期美国召回的390万辆相比,仍然还有不小差距。作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这意味着在我国相当部分的缺陷汽车并没有被召回。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跨国车企巧妙地利用这一“漏洞”,设置双重标准,大搞“中外有别”,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中国车主的歧视。


  外国汽车厂商在缺陷车处理问题上之所以敢于“中外有别”,并不是其产品没有问题,而是因为我们以前实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没有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厂商提出赔偿要求,而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却隐瞒不报或不召回的情况,最高罚款数额也只有区区3万元,这根本没被财大气粗的汽车生产厂商放在眼里。


  据了解,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但是由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不仅法律位阶过低,召回对象过窄,处罚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过轻,对汽车生产厂商法律威慑力有限,而且在事实上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


  应该说,将要实施的《条例》对这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回应。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由于不再区分生产商,而只是针对汽车产品,也就是说所有的汽车产品都将遵循此条例规定,不再区分中外企业,一视同仁。


  产品范围应更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从而将召回对象从整车扩大到轮胎上,以防止轮胎制造商逃避对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


  《条例》召回范围已经细化到轮胎,这让消费者感到很欣慰,但汽车上的零部件不下千万个,是不是能再扩大一下召回范围呢?比如和安全相关的不但有轮胎,也有刹车系统、也有警报系统、也有电脑系统。如果我们能把汽车零部件的招回范围再扩大一点是不是更好呢?


  我们不得不承认,从《规定》到《条例》在维权依据上,消费者已经得到了目前最大限度的支持,这些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消除过去因描述笼统而可能产生的分歧和生产厂家的消极抵制,有利于规范和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我们也应看到任何一部法规要想取得更好的实施效力,除了本身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制修订外,更需要得到高效的执行。


  对此,我们期待:缺陷汽车召回,一辆都不能少。(黄金生)

来源: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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