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诉讼案之后 稀土行业该走向何方?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崔彩凤    时间:2014-08-21





  持续两年之久的WTO稀土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于8月7日裁定,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措施不符合相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同时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部分条款的法律解释上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上诉机构未支持美方的上诉请求,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部分条款的法律解释上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中方对此表示欢迎;对于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裁决,中方感到遗憾。业内人士表示,WTO稀土诉讼案的终裁结果意味着,我国稀土出口限制将被逐步取消。

  那么,WTO稀土诉讼案终裁之后,我国稀土行业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未来我国稀土行业将何去何从?我国在稀土管理措施方面将会有怎样的调整?

  带着上述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占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包头稀土高新区稀土产业发展局局长安四虎。

  陈卫东:重建或完善资源类产品的出口管理体制

  记者:在WTO稀土诉讼案中,我国援引相关条例提出我国设置稀土出口限制是出于养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但仍被判败诉。缘由何在?

  陈卫东:在WTO规则体系下,除非一成员不对某种资源进行开采,一旦开采出来,其国内使用者与国外使用者应公平享有获取该资源的权利。由于出口配额的制定与该规定不相符,所以我国将抗辩重点放在了援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g)款的抗辩上,即对稀土等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配额是为养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不过成功援用该条款需要证明:涉案措施是为养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并且该措施须与国内生产和消费限制一同实施。

  WTO专家组认定,我国的出口配额是为了实现产业目标而非环境养护。尽管专家组同意我国部分关于“养护”的意见,但是,WTO不允许成员通过控制自然资源的措施来达到环境养护目标,而案件所涉及的出口配额正是这样的措施。同时,WTO专家组还认定,中国对稀土等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配额并未与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限制一起施行。

  记者:WTO正式宣布稀土诉讼案中国败诉。这意味着我国稀土出口管理将面临怎样的调整?

  陈卫东:在执行合理期间内,取消或调整被裁定违反WTO规则的原有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管理体制,这是对WTO裁定的切实执行,是美国、欧盟和日本所期望的方式。

  除此之外,我们也有别的选择。比如维持现有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但与美国、欧盟和日本进行补偿谈判,在其他贸易部门给予美国、欧盟和日本更大的市场开放,以此换取维持稀土等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限制;或者维持现有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不变,不进行补偿谈判或谈判无果,面临被美国、欧盟和日本采取WTO授权的贸易报复的压力。

  记者:上述选择,哪一种对于我国的影响最小?

  陈卫东:这个问题很难回答,需要进行全面的利弊权衡。如果选择第一种方式,那么我国必须完全取消原有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如果我国只是对上述出口管理措施进行调整,那么美国、欧盟和日本仍有可能主张我国的调整措施未能满足裁定的要求,双方就执行措施是否存在以及是否符合裁定的问题,可能进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1.5条下的“执行之诉”。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如果建议或裁决在合理期限内未得到执行,而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当事双方未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起诉方可以请求WTO争端解决实体(DSB)批准对被诉方中止实施有关协议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实施报复措施。一旦进入贸易报复程序,双方很可能对报复方式和金额也存在较大分歧,需要专门通过DSU第22.6条的仲裁程序就报复方式和金额进行仲裁。

  可以看出,不论做出哪种选择,我国都会付出相应的代价,我国需要进行全面的利弊权衡,有所取舍,在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产业升级战略目标的大前提下,重建或完善资源类产品的出口管理体制。

  毋庸置疑,我国政府和企业已经逐渐认识到,为了解决国内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需求,必须确保国内企业对稀土等资源类产品的充分获得。然而,单纯依赖出口限制抑制国外需求和消费,而忽视国内稀土管理体制的问题并进行完善,是否能切实解决资源可穷竭和产业升级与高新技术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转自: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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