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视角应对新常态――我国在全球碳减排合作中的策略分析


时间:2015-06-26





  适宜的气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近年来碳排放引起的全球气温上升给人类带来了严重影响,迫使各国纷纷采取应对措施。《京都议定书》正是各国减排合作的的典型成果。《京都议定书》在第一期结束后,能否在后京都时代(2012~2020年)发挥更大的效用,取决于各方在新一轮的的国际谈判中能否达成共识。

新常态下,作为一个有着影响力的大国,我国应该从新的视角、以新的策略推动全球减排合作的进程。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历程

到目前为止,全球为应对气候变化而进行的谈判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成立了IPCC,专注于评估气候变化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IPCC在1990年做出了第一次评估报告,之后各国开始就有关气候变化问题进行谈判。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通过了INC起草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规定了5个原则,即公平原则、特殊性原则、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并确定了最终的目标,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成为第一个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形成的国际公约。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文件――《京都议定书》。然而美国在2000年11月的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后宣布退出,直接导致了《京都议定书》未能生效。直到2004年底俄罗斯签约之后,《京都议定书》才正式生效。自此之后,谈判的重点转向后京都时代减排量的确定。

2009年12月,《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商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2012~2020年)的减排方案。会议的焦点集中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会议最终就这个分歧无法达成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之后的坎昆会议、德班会议、多哈会议、华沙会议、利马会议事实上仍未解决哥本哈根会议的“责任承担”遗留问题,没有明确地量化各区域的减排责任。而且,德班会议期间,继美国之后,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及俄罗斯明确表示不参加《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这给气候谈判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

纵观多年的谈判,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进行着讨价还价式的谈判,这种谈判方式存在严重不足。作为典型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碳减排谈判中有很强的话语权。我国以什么样的策略参与谈判对减排合作的达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碳减排合作策略

2011年以来,新常态被用来描述经济增长速度低于平均水平的状态。在中国,新常态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不只是经济上的新,也是政治、文化上的新。在新常态的趋势下,我们应该以新的思维、包容的态度促进国际碳减排合作的建立,这就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不同境况。

(一)配额分配原则的国家偏好

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就碳排放额分配问题上各执己见,依据原则也不尽相同,这些原则大致分为世袭原则、平等主义原则、支付能力原则以及人均累计碳排放均等原则。各国对应不同原则将获得不同配额,也就产生了不同偏好。

世袭原则是指按照区域历史碳排放量占全球历史碳排放量比例对全球总配额进行分配的配额分配原则。基准年份排放量大的区域获得大的排放量,以保证该区域经济的正常运行,这样以中国、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将获得大量的碳排放量。

平等主义原则是指按照区域人口占全球人口的比例对全球总配额进行分配的配额分配原则。按照这个原则,中国、印度和一些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会获得较多的额度,这就要求目前一些人口虽少、但排放量大的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减排,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

支付能力原则是指按照各区域支付能力对全球总配额进行分配的配额分配原则。按照这个原则,中等偏下收入以及低收入国家可以获得较多的配额,较多的配额保证了这些相对落后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

人均累计原则是指按照一时段内各区域人均碳排放量总和相等来对全球总配额进行分配的配额分配原则。发达国家经历了发展阶段,经历了高耗能强排放的阶段,剩余排放额相比之下就少了一些,这就要求发达国家为过去的行为负责,在碳减排问题上尽最大的能力承担责任。

虽然中国人口居多,但是由于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中国在世袭原则下获得的配额已经超过了平等主义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和人均累计原则下的配额,在原则偏好问题上同发达国家有了一定的类似性。但这不意味着中国在国际谈判中的立场会一边倒向发达国家,相反,中国会从公平角度出发,兼顾各方利益,推动合作的建立。

(二)兼顾各国分配原则偏好

碳减排必须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有效进展,并且碳减排的达成不应以牺牲某一方的经济发展为代价,否则减排合作都是无效率的,所以在推动全球气候合作中,我国应该兼顾各国在分配原则上的偏好,在这个基础上推动全球减排合作的建立。

通过对上述四种原则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基准年份排放量、人口和GDP是划分上述四种原则的依据,因此,在加权原则下可从这几个角度进行量化。

首先,由于近年来全球经济失衡,为了避免减排对各国经济产生雪上加霜的影响,给予基准年份排放量较大的权重,通过这种方式鼓励更多的国家参与到减排的行动中来。当期排放量再成为下期排放量的基数,以渐变的模式进行区域治理更易于当地所接受,更好地促使各个区域在可接受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排。

其次,不同地区人口数量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不同地区的碳排放配额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应该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基于平等原则下的该地区平均人口配额;二是基于人均累计原则下的该地区平均人口配额。这样既顾及到发达国家为历史排放承担的责任,又不至于在当下没有配额进行排放。

再次,支付能力不同的国家应对碳减排能力不同,支付能力与该地区人均GDP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所以我们用人均GDP代表该国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高的国家有能力向较低的国家购买配额,所以GDP高的国家获得较少的排放配额。

总之,加权原则配额分配方式是中国在新常态下运用新模式推动国际合作的策略,全方位多角度地考虑了不同国家的减排责任,为巴黎气候大会在解决各国减排责任承担问题上带来了曙光。

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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