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出之前,资源税改革已经启动。2010年4月28日,《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
资源税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我国资源税改革主要有三个目标:首先理顺资源价格、保证资源可持续发展,其次是推动资源税地区可持续发展,最后是使资源地区财力增收。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以及盐等,计征方式主要是从量计征。而从量计征的资源税收模式缺乏弹性,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也不能体现资源税本身的价值。相比较而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将更能发挥出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抑制资源浪费。
资源税改革经过一年多的局部试点之后,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点,应放在逐步理顺和完善资源性产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上。
继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煤炭资源税征收模式也有望尽快启动。但与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改革相比,在煤炭领域推广此项改革遇到的问题可能会更多。有分析认为,煤炭资源税改革受制于“缺电”,改革幅度受阻,但反过来,如果煤炭资源税改革成功了,将助力电价改革,缓解“缺电”局面。
来源:中电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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