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出台


时间:2012-04-20





由国家工商总局12部门制定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已出台。


规定明确,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方可发布。


规定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履行四项职责:


(一)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


(二)管理本单位广告审查档案;


(三)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蒋建国提出,各报刊社要严格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切实抓好广告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事中监管;将广告内容作为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举报工作机制,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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