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该会对2006年2月6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评协[2012]63号),并已于2012年2月16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2年2月16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2.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并经本会注册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加入本会。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未经本会注册的人员,以及在高等院校接受资产评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其中,已经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予参加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研究人员,在资产评估相关行业或部门工作的专业及管理人员,在特定行业提供专门化服务的技术专家以及取得国外评估类专业资质、从事评估业务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资深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以及联系个人会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强的实践能力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资深会员。
(六)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名誉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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