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51 项法规调整 外资管理与国际接轨


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伊洛    时间:2016-07-27





  为了吸引更多外资进入,四大自贸区再次迎来文件和政策法规调整。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对自贸区有关的51项规定做出了调整。决定提出,在自贸区内,允许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设立经营娱乐场所、从事盐的批发业务等。未来,天津、上海、福建和广东四个自贸区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将规定进一步细化。


  据了解,此次调整事项中,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多项事项,包括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外资企业资本重大变更、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外资出资方式审批,以及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外资企业终止核准等事项,均由此前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而在此次调整之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在上海自贸区研究协调中心秘书长徐明棋看来,针对自贸区,国务院层面还有很多对投资的各种各样的管理,各部委也有对外资投资领域的审批、审核。“现在如果按照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来管理,那么所涉及到的行政法规和条例在自贸区内就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也是进一步推动自贸区投资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的落实。”徐明棋表示。


  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可以重点关注允许设立外资独资钢铁企业和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的限制两条。上海财经大学自贸区研究院秘书长陈波认为,允许外资独资钢铁企业的设立与目前产能过剩的形势有关,引进外资能够起到提升钢铁质量的作用,也是希望外资能够更深层次地参与到国内的转型升级。粮食收购的开放,则体现了农业市场化改革的需求,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为对外高水平的投资协定谈判中,农业领域的谈判做准备。


  目前,我国在吸引外资上进展良好。根据商务部7月1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6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3402家,比去年同期增长12.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417.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1%。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表示,自贸区更多的意义不在于它的“轰轰烈烈”,而在于它的可复制性,自贸区目前仍在磨合期,许多企业还需要一定的适应时间。白明建议,自贸区可以将部分手续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由此为企业节约成本和精力。此外,自贸区还可以“放开一线,管住二线”:放开国境线,境外货物可以自由出入境,管住自贸区和内地的中间线,货物从自贸区出入非自贸区要征税,由此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伊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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