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以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著称。对于PE投资者来说,能在投资成功后取得高额收益是其期待的理想状态,然而,并非所以PE都能投资成功,如果目标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投资失败后,PE就不得不面临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的局面。
对于PE的清算退出,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代表、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超律师。
刘光超律师告诉记者,清算,是PE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在这种清算模式下,收益最低,甚至有可能“血本无归”,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换而言之,它意味着投资失败。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清算退出,多数是破产清算,少数是解散清算。”刘光超律师说,“由于先期我国破产立法方面的滞后,使得PE投资者利用清算的方式进行退出困难重重,但是我国在2006年8月27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使得破产清算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为PE投资退出失败的破产企业提供了法律及制度上的操作规范。”
对于相当一部分私募股权投资来说并非投资就意味着成功,这同样也证明了私募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高失败率的事实,或许,清算退出并不是私募投资者期望看到的,但也不失为一种挽回损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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