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两名学生通过QQ相约自杀,最后一人死亡,最后法院判决QQ承担责任需要进行赔偿。这一报道,令我深感不安。因为这样的判决将暗示互联网厂商可以通过侵害用户通讯内容的方式来实现免除他们本身不该承担的责任。
qq相约自杀 腾讯被判担责
两名学生通过QQ相约自杀,最后一人死亡,最后法院判决QQ承担责任需要进行赔偿。这一报道,令我深感不安。因为这样的判决将暗示互联网厂商可以通过侵害用户通讯内容的方式来实现免除他们本身不该承担的责任。
作为一名网络安全工作者,我并非像很多人一样的无条件反对网络监管。尽管容易招致板砖,我依然坚定认为这一环节是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一部分。在FBI对911事件的历史邮件信息回朔中,发现基地组织使用了以照片为掩护,基于LSB*算法进行信息伪装来传递指令,来逃避美国的监控体系,而后美国政府对此做了进一步强化。当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但这说明这样一个体系所具备的公共安全价值。
但我始终坚定的认为,这种体系必须是国家力量、国家资源,绝不能成为某个企业、行业的私刑暗箱。同时这种权利必须是公权力,是社会公器,而不能是私器,当法律判定一个企业对不该承担的事情承担责任,实际上也是一种潜在授权。我认定必须建立足够强大的社会公权的原因是,当社会公权不足以应对社会问题;需求必然导致企业私权补位的话,虽然可以解决一时问题,但也会导致因责任扩大而权利泛化,企业本身就会成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隐患。当社会公权不够强大和透明,企业黑社会化就会成为一种必然现象。
因此判定一个通讯企业需要为承载的公民个体通讯内容负责,是一种非常负面的信号。如果这个判例成为师范,我们进一步假想,把相约自杀的手段置于书信、电话、短信,我们就可以有一种不可想象的恐慌。而与这些行业相比,互联网企业本应有更高的免责度,因为传统邮政、电话是一个交费、服务、承担责任与义务的体系不同,互联网企业基于电子邮件、IM的服务机制,基本上是以免费模式为主,而支撑起免费运行的条件是,他们找到了自身的盈利模式——用户所得:享受免费服务;所失:遭到轻度的打扰或非关键性信息外泄。而这些非关键性信息组成的与个体无关的海量信息或者云的价值,才是互联网企业的根本的商业价值,在其中,个体的安全保障在于其提供信息最终应该被聚类混淆,而无法反向将某种手段施加于到单个个体。否则,就是一种重度的隐私侵害。
即使是本身就带来一定诟病的定向网络广告投放,也都是针对各个聚类人群,而不是针对某个个体的。但无论是哪种模式,都不能改变一点,那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通讯自由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这样的判罚,正是告知互联网厂商,他们必须关注个体信息内容,否则他们要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一个无原则的权利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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