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八省区正式实行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跨区域互通互认,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区域内再投资可免于重复提交公证认证原件。
此次互认政策适用于已在沿黄八省区依法设立外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其在区域内再次办理以下业务时,可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一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二是取得境内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后的相应变更登记,三是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互认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中存有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未标注有效期的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证明文件未标注限用区域或未超出限用区域;证明文件未标注不得复印使用或复印无效等类似字样。
办事流程方面,申请人需自主填报统一制式的互通互认申请书并签署合规承诺,多名境外投资者须分别填报。登记机关进行事前信用核验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仅需提交加盖原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无须重复提供公证认证原件。企业对承诺真实性负责,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行为将由八省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据了解,有5种情形不适用互认通道:拟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已投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已投资企业正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处于诉讼仲裁程序中;已投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其他不适用情形。(吕露)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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