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并明确了几种禁止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的情形。
据了解,禁止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的情形包括: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国内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等。
通知要求,对与国家标准中的基原及药用部位相同的药材,地方药材标准不得通过另起他名(包括原地区习用名称)而收载;对与国家标准中的基原或药用部位不相同的药材,地方药材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标准中已有的名称予以收载。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在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对已发布地方药材标准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不应收载的地方药材标准。对地方药材标准中与国家标准同名而基原或药用部位不同的,应组织专家根据地方传统用药习惯、异名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该药材进行更名,并发布地方药材标准药材名称修订通知。总局将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地方药材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错误的,予以纠正;对发现违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通报,并责令纠正或撤销相关标准。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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