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调已定 疑问尚存 药价谈判大幕行将拉开


作者:方剑春    时间:2015-08-31





  药价谈判作为药价改革的先行军,从去年底即进入可行性调研与方案制定中。尽管其主导方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谈判实操内容讳莫如深,但是医药界仍然对谈判品种目录、谈判依据、谈判主体等关键问题讨论激烈。日前,有消息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建谈判委员会,并已于6月下旬发函至各药企,征集专利药及独家品种信息,上报相关药品资料。

  对此,一家跨国药企相关负责人表示,药品谈判机制是许多国家降低药费支出的通行做法,但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并作为谈判主体出现的恐怕中国是唯一一个。“我非常担心行政干预会改变谈判机制的市场化标签,从而将一个好做法引入歧途。”该负责人说。

  哪些药价需谈判

  6月1日,药品价格改革落地,绝大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国家发改委退出药品定价舞台。按照改革方案,“对于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会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众所周知,专利药、独家品种长期以来拥有单独定价权,进入“单独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高于同类品种。按照规定,尽管“单独定价”品种零售价不能高于发改委定的“天花板价”,但相对于未单独定价的同类品种仍有巨大的利润空间,特别是专利期已过的原研药价格甚至数倍于仿制药,遭业界频频诟病。

  去年,随着创新药入市增多、市场推广难,以及“海外代购”药品事件发酵,提升国内患者药品可获得性,同时解决医保支付难以为继问题变得迫切。药价谈判机制开始紧锣密鼓地设计。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在药品定价改革中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先行军,它是市场倒逼的救命稻草,是药价全面放开之前准备尝试的市场化做法。

  然而,这种尝试在事实上又纳入了行政轨道。今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起草《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谈判方案。谈判方案提出,“集中全国公立医院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市场份额”,“统一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谈判涉及的品种分为临床专利药、公共卫生专利药、独家生产的中成药。药价谈判将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药价谈判机制。其中,独家中成药由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通过谈判确立,原研药由国家谈判。

  谁来谈和怎么谈

  “价格谈判,理所应当是支付方和供应方的谈判。在国外,商业保险公司是支付方,买药的钱主要是保险公司出,而且保险公司的身家性命都在这上头。要是药费支付高于投保金,保险公司就会破产,反之则能赚钱。这种情况下价格谈判方才有动力和压力去谈判。另外,如果保险公司一味压价,导致好药无利润不能保障供应,也会有社会制约。”前文提及的某跨国药企相关负责人说。

  事实上,自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起草谈判方案开始,业界对谈判主体的质疑就从未停止,连带的问题也被一一细剥。

  一是建立两级谈判机制,会否形成新一轮权力寻租。上海某大型药企市场部经理表示,国内企业现在密切关注谈判机制的进展,担心政策落地的不确定性。国家层面谈判好过省级谈判,如担心各省份各自为政花样百出,企业又得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

  二是谈判依据是否科学。谈判方案显示,未来的国家层面药价谈判依据有二:一是“参照香港、澳门、台湾等大中华地区以及其他国家药品价格”;二是“依托卫生计生预算管理医院、省级医院、高校附属医院以及部队医院用药数量”,同时明确,“以市场换价”,“谈采合一”,“由相关专业谈判组谈按议定采购价格”等原则。

  对此,该市场部经理对其可操作性表示担忧。她说,现在连一个省的品种用量都搞不清楚,更别说全国的用量,而以此数据作为谈判的基础,以市场换价格、谈采合一很可能南辕北辙、动刀见血或者不关痛痒。再者说,以市场换价格在招标采购中早已采用,试问有多少真正落实了市场?

  谈判方案显示,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药价谈判委成员分别来自国家药价谈判委成员单位、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卫计委药具管理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等。对此医药企业界人士质疑:如果谈判成员均来自于政府部门,试问谈判代表谈判动力何在?谈判权利谁来制约?如果唯一的谈判动力来自于药价降低的“政绩”,会产生什么后果?

  三是谈判目录如何建立。谈判方案明确,“以需求为导向,重点将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公共卫生用药、中成药中的专利药品和独家产品纳入谈判范围,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谈判药品类别和品种数量”。“我认为,谈判目录不宜大,应该重点解决患者急需的,满足可获得性的产品。至于原来按单独定价的‘伪创新’产品应该逐步取消。”一位业内人士说。

  肩负纠偏责任

  上述某跨国药企负责人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本土药企的抢仿跟进速度很快,而且会想尽办法规避专利,自己也申请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专利药和价格保护挂钩是很奇葩的。如果专利得以价格保护,就意味着是独家而没有竞争者,价格上本身已经占据优势,为什么还要单独定价呢?也就是说,现在单独定价的药品有相当一批是“伪新品”,这些“伪新品”还需要价格谈判吗?如果不甄别谈判品种,价格谈判就可能沦为延续价格保护。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以来,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的省份开始尝试省级的高价药物价格谈判。2014年12月,浙江省医保部门将31个高值药品纳入该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谈判范围,以切实解决参保人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殊用药问题,超过一半的品种为外资品牌。诺华、礼来、辉瑞、拜耳等均榜上有名;本土企业入围的则有百泰药业、兰生股份参股的中信国健、江苏奥赛康、正大天晴、江苏豪森药业等。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一位资深负责人曾表示,不买东西的人没有立场和卖东西的人进行讨价还价。在药品定价过程中,政府应该起到监督作用,而不应直接参与价格谈判。

  “我们理解并支持政府部门协调各方实现降低药价和及时报销专利药的目标,逐步缓解大病患者的疾病负担。谈判机制需要考虑多方共赢,因此,对于专利药来讲,价格谈判与医保报销如果能够相关联,也就是专利药品在价格谈判中能够获得医保报销,将是政府、患者和企业三方共赢的一个选择。”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执行总裁卓永清说。

  不可否认,当初国家发改委设定单独定价是为了鼓励创新。然而,没有想到这样一个好初衷却带来了无穷的“后患”。而如今,药价谈判机制不仅要解决市场竞争解决不了的难题,实际上还肩负政策纠偏的责任。因此,审慎操作,听取多方意见呼声尤为重要。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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