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疫苗流通考验“疫苗新政”落实


作者:夏金彪    时间:2016-06-21





  国家推出“疫苗新政”已近两个月,但新政实施却遭遇尴尬。目前,狂犬病疫苗、手足口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出现断供现象。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设置“疫苗新政”的过渡期限,并对过渡期的疫苗购销做出了具体规定,以解决第二类疫苗市场出现的问题。


  今年3月,“山东疫苗案”发生之后,为防止倒卖临期临近有效期疫苗现象再次发生,4月1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4月25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改版》对外发布,“疫苗新政”正式推出。


  目前,我国疫苗生产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疾病控制部门垄断采购,个人无法倒卖;第二类疫苗,由疾病控制部门、接种单位自主采购,公民自愿自费接种,其流通环节相对多元。“疫苗新政”将第二类疫苗比照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接种单位直接采购以及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希望规范第二类疫苗的流通秩序,以此来强化第二类疫苗的监管。


  据媒体报道,“疫苗新政”推出以来,第二类疫苗流通却出现了令人担忧的情况。比如,救命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已经在多省份出现断货情况;挽救儿童生命的手足口病疫苗也由于新政的实施,生产出来只能暂时“睡”在冷库里,何时能被顺利采购,进入全国市场还是个未知数。


  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很多省份没有建立起疫苗采购平台或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以至于“疫苗新政”推出后,第二类疫苗的招标采购难以真正落实,也就是说,第二类疫苗原有渠道的销售已经被禁止,而新的疫苗招标采购平台尚未建立,这导致第二类疫苗进入流通领域受阻,引发第二类疫苗在市场上出现断供现象。据媒体调查,山东、安徽等省份表示,要想建立好疫苗招标采购平台,至少要等到今年年底。


  对此,《通知》要求,对于尚不能利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的省份,第二类疫苗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对于尚未完成集中采购但急需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订购。


  《通知》指出,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疫苗采购工作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疫苗采购专家库和规范、高效的采购流程。同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该平台组织全省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


  《通知》还要求,在过渡期疫苗购销管理过程中,原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疫苗,不得将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今年12月31日前应将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销售完毕,明年1月1日起停止疫苗销售。


  应该看到,《通知》设置了政策过渡期,有助于解决第二类疫苗出现供货紧张和断货的问题,恢复第二类疫苗的市场秩序,减少第二类疫苗生产、销售企业的损失。比如,现有第二类疫苗的经销商可以按《通知》规定来销售,生产企业也不再有经销商退货的压力。


  可以预见,随着“疫苗新政”的落实,第二类疫苗市场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流通市场也将得以重塑。今后,第二类疫苗将从由疾病控制部门、接种单位的自主采购转向由疾病控制部门的专卖,以减少流通环节、确保疫苗安全。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第二类疫苗由疾病控制部门的专卖,需防范疾病控制部门利用垄断地位,谋求自身利益。因此,一方面,应强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公益属性,加强财政的支持力度,遏制其逐利动机;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监管,改进其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其运作流程。(夏金彪)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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