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院长曹书杰对目前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非常担忧。他认为,有必要针对医疗事故处理领域进行专门的立法。
曹书杰介绍说,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侵权责任法》,该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然而,通过实践与分析,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仍然不够详尽,对医疗纠纷的特殊性缺乏考虑。
一方面,在医疗过程中对人体造成伤害是不可避免的,如药物本身具有的不良反应,手术本身就是通过创伤进行的。另外,疾病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某些复杂性、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这些均是对医务人员的法定免责事由,被医学鉴定结论定为“不属医疗事故”,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内容,医务人员就要为风险承担法律责任。从另一角度看,医疗服务是一项职务行为,医务人员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出现的,若认为只要受到损害,患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获得相应赔偿的话,那么,有许多医疗项目,医院或医生就不敢开展,不愿意冒险,医院也会被迫采取一些“保护性的医疗措施”,必然使医患双方利益都受到损害,但最大的受损者仍是广大患者。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的出台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学会鉴定体制也面临巨大考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就委托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医患双方反复争执的焦点问题。有的地方法院出台了一些内部规定,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更多地方没有内部规定,法官也无所适从,这将极大的影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
此外,《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确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也就意味着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应当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曹书杰认为,国家立法部门应根据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尽快制定一部《医疗事故处理法》,具有独立的规则与特点,将医事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这样才能够使医疗纠纷的诉讼处理走上一个公平、公正、快速、畅通的发展轨道,在最大限度保护患方权益的同时,也合理保护医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医疗行业这一高风险职业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执业环境,使医患之间能够良好互动,形成高度的信赖感。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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