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该“公了”还是“私了”


时间:2012-05-11





坦率地说,谁都不愿意发生医疗纠纷,但是谁都不敢打百分之百不发生医疗纠纷的包票。在这里就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该如何妥善解决?以笔者之见,究竟是“公了”还是“私了”,还是要区别对待。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事实清楚的医疗纠纷,在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达成“意向”后,是不是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就如同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样,没有必要都走复杂的“公了”程序。而对于一些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则必须坚持“公了”,而不宜“私了”,因为此时“私了”,将难以判断医疗纠纷的性质和责任归属,也容易引发一些后遗症。

其实,无论“公了”还是“私了”,其目的都是尽快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疗纠纷中的矛盾冲突和激化,同时尽可能降低解决问题的公共成本。对“公了”而言,需要提升“公了”的组织管理和处置效能,需要设置一定的“期限”,比如,一个月之内等,以尽快解决纠纷。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没有达成意向,则开始进入司法程序,但是在此期间,当事人不能在医院“闹事”,违者由警方介入依法处置。对“私了”而言,仅限于一些轻微的医疗纠纷,通过道歉、适当赔偿等方式化解。“公了”和“私了”作为化解医疗纠纷的手段和渠道,可以单用也可并用,主要依据纠纷的程度和对象而定。

因此,笔者以为,国家卫生高层,理应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法规或意见,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轻微医疗纠纷是不是可以采取“私了”的模式等等。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快速协调处置机制,做大、做强“公了”的职责、职能,有了“公了”这个坚强后盾,一些医院就不会再选择“私了”之路。届时,医疗纠纷也会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化解。

反之,“公了”过程犹如“马拉松”,缺乏执行力,就很难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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