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试“放”改革公立医院


作者:欧慧敏 李蕴明    时间:2012-06-13





近日,卫生部医改办信息组组长、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副司长姚建红向外界透露,近期拟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据悉,发改委、卫生部已在4月与来自陕西、浙江、上海等多地价格、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处级干部举行调研和座谈,就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政策措施听取意见。

事实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点,已在《“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等相关政策文件中一再得到明确。

卫生部部长陈竺早前提出:今年选择300个左右的县(市)开展县级医院改革试点,采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等综合措施,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受访的医改专家向记者指出,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是政策向正确方向迈出的一小步,未来改革还需更多配套推进。

改革绕不开补偿机制

按照新医改“十二五”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将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虽然关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具体意见目前还没正式下发,但各地深入县医院改革的巨轮已经启航。

6月4日,河北省卫生厅向外界公布:今年将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下半年,将在全省11个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推开,明年在全省推开。

湖北省近日也召开了2012年医改工作部署会议。湖北省今年将在20个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通过托管、组建医疗联合体和医疗集团等多种形式,逐步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陈竺在部署今年医改工作时明确强调要推进补偿机制改革,而当中“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提出,为今后补偿机制改革定下了基调。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向记者表示:“医疗服务价格上涨只是朝正确政策方向走的一小步。而且,医疗服务价格的确应该涨。”

“不进行价格调整,单纯通过政府投入来保证医院运行与发展所需资源,是不现实的。”南京医科大学卫生政策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陈家应教授指出,进行公立医院改革,既要改革医院管理体制问题,如管与办的关系、医与药的关系等,同时也要解决一些重要的机制性问题,如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医药价格体系,实际上就是改变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这是公立医院改革无法绕开的内容。”

服务调价是必然

如今,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价格和检查费用,已成为医药价格改革的主要思路。

据了解,目前陕西、浙江已正式出台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均坚持了“总量控制、调整结构”原则,但除这两个省外,其他省的实施方案仍处于调研阶段。

不过,在陈家应看来,用“总量控制、调整结构”来描述目前公立医院改革的思路描述是不完整的。

陈家应表示,现在可能不是简单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而是要以县级医院为代表,探索建立需要新一轮医改目标要求的公立医院改革模式。降低甚至最后完全消除公立医院对药品加成的依赖,是“医药分开”的重要内容。“医院、医生的价值不是体现在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材,最重要的是如何通过技术服务,满足患者疾病诊治的需要。

上述专家指出,调整医药价格,实际上就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反映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药品只是医生实施治疗的工具,不应该是医院获得利润的重要途径。但我国几十年来一直在“以药补医”,药品加成是医院经济补偿的现实主要方式,“要改变这种补偿模式,最需要确定的是如何补偿而非补偿多少,更不能简单地变为医疗服务提价。”

陈家应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假设一家医院年业务收入1亿元,其中药品收入占45%,即4500万元,按目前药品加成15%计算,4500万元药品销售收入可为医院带来不到900万元的利润。如果医院不再从药品销售中获利,则维持目前的运行状况,就是通过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补助的提高来弥补,全部依靠医疗服务价格提升,也就平均不到20%,如果政府财政增加投入,提价比例还会更低。

适当放权?

为避免调整幅度过大,陕西、浙江两地均规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幅度。陕西省规定的上调空间在10%~50%;浙江规定治疗项目收费单项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50%。

发改委价格司方面表示,取消药品加成后,在价格成本监审、听证的基础上,将逐步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问题。各地调价项目不宜过于集中,可适当扩大调整范围,以减少提价幅度。此外,各地调整后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上一级医院价格水平。

事实上,比例的硬性规定也同样存在问题。

朱恒鹏指出:“无论怎么定都不合理,价格的调整,政府应该下放权力,让市场、让医院来定。政府管太严,反而不合适。”

理论上说,医院获得相同利润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会比药品费用低很多,但即使完成了结构调整,要减轻患者医疗负担的路还很长。

陈家应则认为:“取消最不经济的药品利润补偿模式,代之以医疗劳务价格的提升是正确的选择,但指望通过这种补偿模式的转变降低患者费用,也是不大现实的。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保证医院提供合理的服务,患者费用支出降低很难实现。”

更需要明确的是,“医疗费用下降”与“减轻患者医疗负担”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朱恒鹏解释道,由于医疗技术不断进步,医疗费用几乎不会下降。老百姓医疗负担要减轻,只能靠医保报销一部分。不过,目前医保也只起到部分的效用,应有的作用未完全发挥。

“不仅是价格要放权,包括监管职能,政府也应更多地使用公众的力量来完成。”朱恒鹏如是表示。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欧慧敏 李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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