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国务院医改办将于近期出台《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意见》拟将“暗扣”变“明扣”。“暗扣”是指药企给医生个人的提成,“明扣”则是将暗箱操作变成医院与药企之间的讨价还价,医院将这笔收入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
冯海宁:众所周知,为解决“看病贵”和“以药养医”,很多地方都实行“药品零差价”。如果医院有了药品“明扣”这部分收入,显然药品就不是零差价了。不排除此举会“鼓励”医院继续“以药养医”。再比如,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将基本药物的采购权统一回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实行“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既然药品采购权在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又如何与药企讨价还价?可见,“暗扣”变“明扣”的初衷虽好,但与药品零差价、统一采购可能存在冲突。
善水:既然是“扣”,而且名正言顺地纳入了医院的考核,恐怕就不能真正切断医生和药企之间的利益纠葛了。医生开药后,虽然不能像以前那样获得明确的折扣利益,但医院可以获益。而医院利益和医生是一致的。为了创收,医院很可能还会将这笔收益作为科室的正当利益、按一定的比例交还给科室,再由科室按照一定的方针分配给各位医生。如此,医生多开药,依然可能获益。患者依然是这个博弈的局外人。更严重的问题是,允许医院公开和药企谈论回扣问题,医院以整体的形态出现,更容易依靠自身在用药方面的绝对强势,压迫药企对医院做出更大的妥协。在这个过程中,药企会不会对管理者实施新的“暗扣”也很值得关注。
连海平:医生收受回扣本来就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管理部门也曾经多次发文明令禁止,甚至采取过专项行动,整治医生收回扣现象。如将“暗扣”变为“明扣”,由医生收变成医院收,从个人独吞到“集体分赃”,是否意味着行为的性质就发生改变呢?至少在法理上,是有商量余地的。再者,将“暗扣”变成“明扣”,结果会不会变成“双扣”——“明扣”出世,“暗扣”不死?毋庸讳言,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个厂家成功中标,仅意味着他们生产的药品获得进入医院的资格,但具体到某家医院用不用该药,用量大还是小,最终还得听医生的,药企对此不可能置之不理。因此,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形是:药企既给医院“明扣”,又要派人去“维护”,给医生“暗扣”,因而出现“双扣”。如此一来,药企的“公关”费用难以下降,药价的下降空间也因此受挤压。
来源:南方农村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