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通过完善财政投入机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改革药品流通体制等举措,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逐步取消以药补医,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为确保医疗机构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不断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山西按照“取消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在试点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收入减少的40%,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补偿另外60%。安徽要求政府增加的投入占收入减少补偿的25%。河南规定试点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的20%由财政予以补偿,其中省、市、县(市)财政按4∶2∶4的比例承担,省直管试点县(市)按省财政和县(市)财政6∶4的比例承担。重庆由医保和财政各承担补偿资金的50%,其中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分别负担60%和40%。陕西对试点县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职工基本工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县级医院职工基本工资由政府负担70%。青海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由试点市财政足额拨付,从2013年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各地在试点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不断完善药品采购政策,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重庆所有试点医院所有药品(含中药饮片)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并规定基本药物配备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种类的80%,基本药物使用总费用比例不低于药品总费用的35%。安徽要求县级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制定《基本用药目录》并要求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不得低于70%。浙江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在同一通用名下,其年度采购金额不得少于30%。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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