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生产规范亟待明确


作者:缪宝迎    时间:2013-03-13





作为配套文件,新版GMP的5个附件分别就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提出了规范要求。但目前仍然有中药饮片、医用氧两类企业缺乏相关的配套规范标准,这些企业在实施新版GMP过程中,因规范缺失,各地在相关标准掌握方面往往尺度不一。

目前,各地在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认证过程中,依据的标准除了新版GMP的原则要求外,还有国家局于2003年1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药饮片、医用氧GMP补充规定的通知》。这个补充通知在1998版GMP的基础上,提出了36条补充要求。这些补充条款总体上符合饮片生产企业的实际需要,但由于其是10年前以一般通知形式下发的,文件的层级较低,加之新版GMP实施以后,与1998版相关的配套文件也失去了实施的法规依据,因此,迫切需要对新版GMP实施后中药饮片企业的具体配套标准进行明确。

结合本地中药饮片企业认证,笔者就36条补充条款进一步学习后发现,其主要精神在新版GMP附录5“中药制剂”中有所体现,部分内容较补充条款更为具体,补充条款的一些内容在新版GMP原则要求中也有所反映。鉴于此,建议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实施新版GMP过程中,除了必须符合基本要求,还应达到附录5“中药制剂”的条款要求。如此操作简便易行,且不需另行制定细则性文件。在现阶段,各地在进行中药饮片企业新版GMP认证过程中,参照附录5进行检查,也较为可行。

中药饮片生产毕竟有其特殊性,普通制剂的许多规范要求并不一定适用,但中药制剂的许多内容却与其特殊性吻合,再搞一套繁杂的标准意义不太大。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缪宝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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