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大宗商品仓储获三年土地税减半优惠


时间:2012-02-02





  财政部公布,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来源:汇港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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