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土地税减征难惠及物流企业


作者:张慧敏 王璀    时间:2012-02-02





  从今年起到2014年底,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是继上海市对交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革之后,物流企业再次迎来政策利好。

  根据通知,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负的对象是仓储设施用地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都包括在内。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流通研究室主任宋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政策的出台无疑对减轻物流企业负担、降低流通成本带来积极影响。

  “但需要关注的是,对于物流企业等流通企业减负之后应当加强监管,使得减税效果实实在在地体现到终端的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上面。”宋则补充道。

  中通速递相关负责人表示,仓储用地使用税减半虽然是一件好事,但对想扩大规模的快递公司来说,土地使用税不是问题,关键是没有土地可用。

  德利得物流总公司运营总监恽绵表示,在仓储型物流企业中与营业税和所得税相比,土地使用税所占比重并不大,但此举意义重大。“国家这次出台的政策实实在在,直接对大规模的仓储物流企业给予资金的减免和优惠,有利于仓储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对加快土地集约化有积极意义”。恽绵说。

  根据相关规定,当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30元,中等城市为1.2-24元,小城市为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12元。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张慧敏 王璀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