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管理办法出台不得跨业务跨地域经营


作者:孟斯硕    时间:2013-01-25





  交通运输部公布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为交通运输部2013年的“一号文件”,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同时,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

  此外,《办法》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近年来,我国快递市场发展迅猛。据国家邮政局近日公布的数据,2012年,邮政企业和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收入完成1980.9亿元,同比增长26.9%。

  与交通运输部2008年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发布的《办法》补充了管理主体,明确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对开展快递加盟的双方资质、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孟斯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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