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正案草案:退回商品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时间:2013-10-2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与前两次相比,这次的草案又有哪些修改?

  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这一次消法在整个审议过程当中,增加了对于网络购物一些相关规范,在每一次审议修改过程中,对于网络购物的规定也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这次三审稿中,对网络购物又做出了两个主要调整和修改,首先是关于无理由退货,在二审稿当中,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之内退货,无须说明理由,但是针对哪些不可以退货的商品做了列举,比如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商品、拆分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等。

  一些常委会主持人员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是好的,但是也应该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有的常务委员还建议,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在这一次提交的审议草案中,增加列举了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比如以后在线下载的歌曲、电影,下载之后想无理由退货,这是不可以的。同时草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果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做。

  关于网络购物的第二个调整是,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区分,在此前的草案当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像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但是,有常委委员提出,网络交易还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非常庞大,如果对他们不加以区别对待,对消费者其实也没有利,如一味地强调让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大量的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可能很多网络平台交易者也不堪重负,所以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这次对于网络平台交易的提供者单独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要先行赔付,但是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这样也进一步区分了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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