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业将实行预警退出机制


时间:2013-12-27





  道路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春运将至,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优质安全的道路运输行业服务?据了解,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近期出台了《宁波市道路运输行业预警及退出管理规定》(下称《规定》),通过梳理汇总行业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行业“黑名单”等预警退出机制。该《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日前,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就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答。

  记者:《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解答:为了促进我市道路运输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行业法律法规的权威,强化行业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度和监管水平,市运管处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实际,梳理了日常行业管理中经常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合理科学地分类和综合。《规定》的出台使行业预警及退出管理更贴近行业实际,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定》所称预警及退出管理,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预警管理措施包括列入“黑名单”、暂扣证件和责令经营者停班停线、停业整顿、对其采取相应的继续教育、限期整改等。退出管理的措施包括依法收回、撤销、吊销、注销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通俗来说,预警就是提醒相关单位或个人要对自己的运营行为引起注意和警惕,而退出机制就是不允许你继续从事这个行业。

  记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黑名单”如何确定?怎样的情况下要启动行业退出机制?

  解答:对于经营者来说,《规定》里列举的12项具体内容必须列入“黑名单”。比如,道路客运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道路货运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道路交通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客货运站(场)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员死亡严重后果的等。

  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有关政策性资金补助,因安全事故原因被列入“黑名单”的,班线客运经营者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经营者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规定》所指退出管理都是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梳理的,主要包括依法收回、撤销、吊销、注销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等。《规定》中列举了各自针对的不同情形,应该说条款和责任还是比较明确的。

  记者:营运车辆的预警退出机制又是怎样的呢?

  解答:对于营运车辆来说,根据从事的行业不同,分别有一些具体的条款。比如,班线客运车辆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等情形的,就须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公告后收回车辆营运证;包车客运存在不按照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等情形的,可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车辆营运证。营运车辆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可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车辆营运证。

  此外,经营者在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车辆营运证。

  记者:对从业人员的预警退出机制又有哪些具体规定?

  解答:对客、货运从业人员来说,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准范围的,在诚信考核周期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道路交通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者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的,承运的危险货物发生重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危运人员因其他案件被司法或其他部门处理的,均列入“黑名单”。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发生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擅自增减或虚列维修项目情节严重的,非法组装或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报废车辆的,均列入“黑名单”。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要学员财物、酒后教学的,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的,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的,均列入“黑名单”。

  对于从业人员退出,法律法规也做了具体规定:比如,有未按规定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驾培教练员向学员索要财物的,可处暂扣三十日以下从业资格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从业资格证。还有,比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主责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而持证人死亡、注销或达到规定年龄上限,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则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记者:已被列入“黑名单”的对象,如何从中移除?

  解答:首先明确,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各自职责,对辖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依据本《规定》实施预警管理措施。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施,定期汇总并在运政网站公布和行业内通报。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部门牵头实施。“黑名单”公布期内,经营者未再发生《规定》中所列应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从业人员经继续教育考试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

  另外,对经营者采取停班、停线或停业整顿等行政监管措施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稽查部门会同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运政网站公布和行业内通报。停业整顿的整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予以撤销。对车辆实施停班停线的,整改期限一般为30日以内,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整改验收合格后恢复营运。

  记者:多次提到的一些概念,比如“情节严重”、“整改期限”等,这些是否有比较清晰的界定?

  解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这些概念做了界定。首先“情节严重”,是指一年内有2次(含)以上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或者造成行车安全重大后果,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反响。“限期整改”则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及整改事项的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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