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出台国企分类改革意见运营商考核标准增变数


时间:2016-01-18





  对于长期处于“双重标准”监管下的电信运营商而言,《意见》出台后清晰准确的“自我定位”势必成为转型中的重要“推手”之一。


  分类改革大幕正式开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5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提出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和分类定责考核。对于长期处于“双重标准”监管下的电信运营商而言,《意见》出台后清晰准确的“自我定位”势必成为转型中的重要“推手”之一。


  准确“定位”精细管理


  社科院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国企数量仍在15万家以上,由于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多元、定位不清、考核没有针对性等问题,向来是国企发展的“掣肘”。也正如此,业界一贯主张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但具体怎么分却众说纷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袁东明此前表示,国有独资企业和一些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的国企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上都有差异,“一刀切”式革、监管实际上造成了很多不公平现象。


  评论称,本次《意见》的一大“特色”,就是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对国企的精细化管理。据记者观察,《意见》对国企分类给出了明确方向: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另据袁东明分析,央企基本都应属于商业类国企。其中也可再划出竞争领域的国企和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国企。公益类国企主要集中在地方。


  因类施策,避免“一刀切”。《意见》显示,未来在改革、发展、监管和考核上都将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差异化施策。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企,着力推进整体上市,对其监管和考核的重点也将集中在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规范国有资本运作等方面;公益类国企则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把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考核重点则是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


  国企开启“差异化”发展


  随着改革大幕的开启,不同类别的国企在改革、发展、监管上都将迎来深刻变革。总体来看,未来的改变将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股权多元化将是改革方向,国企“一股独大”局面将被打破;其二,充分竞争领域“国有”色彩将淡化;其三,公益类国企监管考核更尊重社会公众意见;其四,充分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赚钱”能力,充分竞争领域国企,未来将更多承担为国家和人民创造财富的职责;其五,“缩回”监管之手,企业拥将更多自主权。


  国资委负责人表示,企业功能并非一成不变,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意见》也给地方操作留下了空间,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界定国企功能类别,实施分类改革、发展和监管。《意见》还提出,在研究制定国企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具体方案时,要根据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政策措施。


  国企开启差异化发展新阶段。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评论称,此次分类有很大宽容度。以“谁出资谁分类”原则,国资委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来分类,强调地区与动态特征,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国企改革更有针对性,更符合实际。


  运营商或迎“政策红利”


  电信运营商作为大型国企,从外部竞争环境到“内部”改革需求,从国际形势,到国家战略,近年来一直处于改革的风口。就运营商而言,其“归属”划分目前还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政府的监管也使用了两套标准。一方面运营商被要求履行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继续提供通信产品的普遍服务义务,同时要求保障“提速降费”,为创业、创新提供通信设施基础;另一方面,国资监管部门又对运营商制定了KPI考核体系,运营商必须每年上缴10%~20%的利润。


  立足第一身份,运营商必须担起公益性企业的责任,不断提升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立足第二身份,运营商又必须具备市场经济的意识,做好企业管理经营,提高国有资本回报。双重考核导致了目前运营商陷入疲于应对的被动局面。


  定性不确定不仅是恶性竞争的导火索,也是行业不均衡态势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即为“一家独大”局面严重化。为完成考核指标,对于西部偏远地区的投入必然捉襟见肘。另外在少数地区,业务发展的关键阶段,运营商之间甚至上演“全武行”。


  电信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即为“定位”,只有把角色确定下来,才能发挥好运营商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也指出,在对通信类国企进行分类管理时,应考虑到信息通信类国企在打造“互联网+”基础设施方面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对于处在改革前沿的电信运营商而言,考核标准增变数,政策利好可期。改革将有更大的“助推力量”。


来源:通信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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