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电商渠道日趋互联网化监管思路需转换


时间:2014-04-14





  近年来,电信运营商愈发重视电子渠道建设,不遗余力地加速电商化转型。随着电子渠道的发展,有专家表示,应将电子渠道营销服务纳入监管范畴,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将电子渠道营销产生的法律关系作为监管的新视野。



  运营商纷纷向电商化转型


  近年来,电信运营商愈发重视电子渠道建设,在不断丰富电子渠道业务功能的同时,更不遗余力地加速电子渠道电商化转型。“5.17”、“双十一”都已成为运营商的“练兵场”,上演着一出出热闹的营销战。



  据悉,早在2013年6月,中国联通就将信息化事业部和电子商务部进行合并,新成立“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事业部”,由原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宗新华担任总经理,以推动电子渠道向销售服务并重的全功能型的电子商务转变。



  中国电信也在2013年底正式下文,建立市场部统筹下的直销、实体、电子三大渠道销售组织体系。并且专门成立了电子渠道运营中心,负责自有及社会电子渠道的集约运营,继续中电信激进的互联网化渠道转型策略。



  与此同时,国内运营商纷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展合作,积极布局移动支付产品。中国电信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十余家金融机构联合推出了“天翼手机钱包”业务。中国移动则推出“和包”。中国联通也早已成立专门的支付公司,积极布局第三方支付。电子渠道已经成为传统电信运营商深化转型的重要平台。



  电商渠道监管需转换思路


  传统上,电信行业服务监管主要从规范电信业务入手,相关监管规则主要体现为电信业务服务规范,例如,《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法律规范均是对运营商提供的电信业务的质量做出要求。



  而针对电商渠道的监管,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彭云则提出观点称,“电信运营商的服务渠道主要由市场调节,未纳入监管范围。但随着电子渠道的发展,这一传统的监管思路被逐渐改变”。



  彭云表示,电子渠道除了为基础电信业务提供营销平台外,已经逐渐成为增值电信业务,特别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营销管道和平台。电子渠道承载的业务种类越来越多,相关服务关系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需要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将电子渠道营销服务本身作为监管重点之一,将电子渠道营销产生的法律关系作为监管的新视野。



  另一方面,电子渠道营销服务互联网化趋势日益明显,而互联网信息服务与电信业务的差异较大,具有独特特点,相关监管规则也有不同。“特别是伴随《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与电信业务的监管规则的差异性更大。行业监管就电子渠道营销服务,应当针对其互联网信息服务特征,调整监管思路和切入点,综合适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则”,彭云指出。



  彭云同时建议,以保护用户权益为监管重心,将保护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作为监管的切入点。

来源; CCTIME飞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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