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规定,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
意见稿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等制度,准确记录生产经营全过程相关信息,保存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档案材料,确保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温如军)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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